台灣法律怪奇案件:那些真實發生過的荒誕故事

台灣法律怪奇案件:那些真實發生過的荒誕故事 · 第 3 章

一封告自己的狀紙

阿德第一次走進律師事務所的時候,牆上那面大鏡子立刻抓住了他的視線。鏡子反射著對面的玻璃窗,玻璃窗又映照著室內的燈光,層層疊疊,無限延伸。他盯著鏡中那個氣沖沖的自己,心裡只有一個念頭:我要討回公道。

整件事的起因,不過就是五千塊錢。

阿德的機車送修,老闆說引擎吃油需要大修,報價五千。阿德想了想,修。牽車那天,他發現老闆換的零件看起來跟原本的沒什麼兩樣。他質問老闆,老闆拍胸脯保證「都有換,你去問別家也是一樣」。阿德不信,騎去另一家車行檢查,師傅打開一看,搖搖頭:「這個沒換啊,舊的還在上面。」

五千塊。對有些人來說不算什麼,對阿德來說,是一個禮拜的便當錢,加上那種「被當潘子耍」的屈辱感。

他去警察局報案,說車行老闆詐欺。警察受理了,案件送到地檢署。阿德花了幾百塊的規費,上網抓了法律範本,自己寫了一份告訴狀——薄薄的兩頁A4紙,字字鏗鏘,滿滿都是「誠信」、「正義」、「坑殺消費者」。

開偵查庭那天,阿德穿了他最體面的襯衫。檢察官翻著卷宗,問了幾個問題。車行老闆辯稱零件「確實有換,可能是另一個地方的零件有問題」。檢察官諭知緩起訴。阿德覺得勝利在望。

幾個月後,處分書來了。不起訴。

理由很簡單:檢察官認為這是消費糾紛,不是詐欺。車行老闆有沒有換零件,這涉及民事上的保固責任與契約爭議,但不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——因為詐欺罪要求行為人「自始即有不法所有的意圖」,而老闆從頭到尾都在「做生意」,只是做得很爛。做生意做得很爛,不等於詐欺。

阿德收到處分書的那天晚上,氣得睡不著。他反覆讀著那幾行字,覺得法律在保護壞人。

但他不知道的是:這份不起訴處分書,在車行老闆眼裡,是一面盾牌,也是一把劍。

大約三個月後,阿德家的信箱裡出現了一個牛皮紙信封。桃園地方法院,自字第7號。

他拆開,讀了第一行:「被告阿德,因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誣告罪,經自訴人提起自訴……」

阿德愣住了。

誣告?我告人詐欺不成,就變成我誣告?

他翻到下一頁,看到車行老闆的主張:阿德明知零件有無更換屬於消費爭議,卻故意以詐欺罪提告,意圖使老闆受刑事處分——這就是誣告。

阿德的手開始發抖。不是因為害怕,而是因為荒謬。

「我告他坑我五千塊,現在反過來變成我要坐牢?」

他不知道的是,誣告罪在台灣的運作邏輯,正好就是一面鏡子。你告人,告輸了,對方就拿著那份無罪或不起訴處分書,轉過頭來告你。法律上的關鍵詞是「明知不實」——你有沒有在提告的時候,明明知道對方沒犯罪,卻還是故意告他?

問題是,這要怎麼證明?

你要證明一個人「心裡到底怎麼想」,基本上就是一場幽靈戰。阿德想:「我當時是真的覺得他在騙我啊!我哪裡是明知不實?我去問過另一家車行的師傅,師傅說沒換,我才告的,這叫誣告嗎?」

但車行老闆的邏輯也站得住:你看,檢察官都認定這不是詐欺了,可見你提告的時候就是小題大作、濫用司法。

兩邊各自有各自的道理,只是剛好不在同一個頻道上——不,更精確地說,他們站在同一面鏡子的兩側,互相指著對方說「你在說謊」。

阿德決定反擊。

他想:既然你告我誣告,說我「明知不實」,那我就證明給你看——我當時提告是有根據的。第二家車行的師傅說了沒換,我有錄音。那個錄音就是我的證據。

但光是拿著錄音去開庭,阿德覺得不夠。他要讓法院知道,車行老闆不只是「沒換零件」,而是從頭到尾都在欺騙。於是,他又去警察局,對車行老闆提了一個新的告訴:偽造文書。理由是,老闆給他的維修單上明明列了更換零件的項目,但實際上沒換——這就是把不實事項登載在業務文書上。

一張維修單,五千塊的修車費,現在長出了第二件刑事案件。

法院的印表機開始運轉。唰、唰、唰。

阿德收到偽造文書案的開庭通知時,心裡是有點得意的。他覺得自己找到了正確的法律武器。上一次告詐欺會輸,是因為用錯了法條。這次告偽造文書,有維修單當物證,有第二家車行的說法當人證,穩了。

但他沒想到的是:車行老闆的律師也收到了起訴狀。而那位律師做的事,和阿德做的事,一模一樣。

幾個月後,阿德家的信箱裡又出現了一個牛皮紙信封。

這一次,是車行老闆對他提的第二個誣告自訴。

理由幾乎和上一份如出一轍:阿德明知維修單上的記載屬於商業慣例中的「預估項目」,卻故意以偽造文書罪提告,意圖使老闆受刑事處分。

阿德坐在客廳的沙發上,手裡捏著那份自訴狀,耳邊彷彿聽到了印表機的聲音。唰、唰、唰。不是一台印表機,是好幾台。

如果你把這件事從頭到尾攤開來看,會發現它的形狀像兩面對著放的鏡子。

阿德告老闆詐欺。老闆告阿德誣告。阿德告老闆偽造文書。老闆又告阿德誣告。每一面鏡子裡都映著另一面鏡子,每一面鏡子裡的人都覺得自己才是對的。

最奇妙的是:每一次有人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,就會長出更多的法律武器對準自己。提告這個動作,不是消滅敵人,而是製造敵人。每一份狀紙遞出去,就等於遞給對方一把新刀。

而阿德手裡的文件,也從一開始那薄薄的兩頁告訴狀,變成每次開庭都要抱著一疊十幾公分厚、夾滿彩色便利貼的準備書狀。每次去法院,他都聞到那棟建築物裡特有的味道——潮濕的灰塵、老舊的木頭座椅、飲水機裡反覆煮沸的水垢味。他深呼吸,準備為自己辯護,吸進去的全是那股味道。

到了這個階段,五千塊的修車費已經不重要了。那台機車可能早就報廢了。重要的是「我有沒有說謊」和「你有沒有說謊」。正義已經退場,上場的是面子、是執念、是一種「我不能輸」的慣性。

法官在庭上問了問題。書記官的鍵盤聲沒有停過。阿德又遞出了一份新的狀紙。

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某些地方,可能根本不會開始。律師費昂貴到讓人在掏錢之前就冷靜下來。一次兩次諮詢下來,當事人就會被帳單勸退。

但在台灣,這面鏡子可以一直照下去。

台灣的刑事告訴門檻極低。幾百塊的規費,加上自己上網抓範本寫狀紙,就能讓另一個人必須請假來開庭。自訴也不用經過檢察官,直接拿狀紙去法院遞就行(雖然現在自訴要求律師強制代理,但對當事人來說,「找律師寫狀紙」這件事的難度遠低於想像)。

網路上「法律諮詢」資源隨手可得。打開搜尋引擎,輸入「別人告我怎麼辦」、「如何提告」,幾千篇文章教你怎麼寫狀紙、怎麼蒐證、怎麼保護自己。台灣人對法律武器有著一種獨特的親近感——我們不一定相信司法會還我們公道,但我們堅信自己「有權利提告」。

這種信念的底層,是一句沒有人會說出口、但幾乎每個走進法院的人都默認的話:

「我不一定會贏,但我絕對有權利讓你不好過。」

在這片土壤上,司法程序本身被當成了懲罰對方的工具。提告不是為了得到什麼,而是為了不讓對方安穩。正義變成了附帶品,過程才是主菜。

阿德大概也是這樣想的。一開始可能是。但到了後來,他自己也搞不清楚到底在爭什麼了。

又是一個下雨的星期二下午。阿德走進桃園地方法院。手裡拿著一份新的狀紙。

這一次,他要證明的是:前一次提告不是誣告。

至於再下一次,會不會又有新的牛皮紙信封出現在他信箱裡——

印表機還在運轉。唰、唰、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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