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法律怪奇案件:那些真實發生過的荒誕故事 · 第 5 章
通靈與法律
法庭裡的空氣通常是凝滯的。冷氣房裡帶點微微的舊紙張味,偶爾夾雜著木頭與灰塵的氣息。但在這一天,法庭的空氣裡,飄進了一絲本不屬於這裡的味道。
那是燃燒過的線香,混雜著畫符用的硃砂與米酒揮發後的氣味。
被告席上站著一個人。我們姑且叫他阿明。他自稱有通靈的能力,能看見信眾身邊跟著什麼「無形的東西」,能替人收驚、改運。但現在,他被檢察官起訴了詐欺罪,因為他替人改運消災,收了高額的費用。
在台灣,去廟裡拜拜、收驚、改運,就像去巷口買早餐一樣自然。台灣的宮廟密度極高,有人開玩笑說,轉角遇到的不一定是便利商店,更可能是一間宮壇。在這片信仰的土壤上,人們遇上科學解釋不了的運勢低潮,總會尋求另一個維度的協助。阿明就是提供這種服務的人之一。
但在法庭裡,法官和檢察官不跟神明溝通,他們只講證據。
「你說你被神明附身,請問是幾月幾號幾點發生的?」法庭上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提問。「請問有無監視器畫面?或者客觀的儀器可以測量你的腦波?」
檢察官的邏輯很簡單:科學儀器測不出靈力,只能測出紙上的化學顏料。那些畫滿硃砂的黃紙、那些在神像前燒化的金紙,在法律的顯微鏡下,都不具備物理上改變一個人命運的效用。
法律不在乎你問神問得有多虔誠,法律只問一個極度世俗的問題:你心裡是不是清楚自己在演戲?
阿明坐在下面,看著法官翻閱著厚厚的卷證。那些廟裡的擲筊聲、法鞭打在身上的聲響、繚繞的香煙,全都被影印成了黑白文件。阿明的辯護或許很質樸,甚至帶點無法被現代語言翻譯的委屈:「我真心覺得有神明降駕啊。」「我真的有感應。」
但法院的看法是新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958號判決寫的那樣。法官認定,只要行為人主觀上知道自己沒有這個能力,卻故意製造假象讓人陷於錯誤,進而交付財物,就是詐欺。
法庭的判決邏輯是斬釘截鐵的。你不是真的有能力,你卻裝作有,這就是詐術。
這句話精準、俐落,符合現代刑法對詐欺罪的定義。但如果你把視角拉遠一點,看著這片宮廟密度高過便利商店的台灣社會,這句話聽起來卻產生了一種微妙的懸浮感。
法律為了把案件裝進法條的格子裡,必須先假設「神明的能力」是不存在的,然後據此來判斷你有沒有騙人。法官坐在法庭的至高點,彷彿變成了宗教鑑定人,用一種世俗的、科學的尺,去丈量另一個維度的事情。
如果阿明的故事讓你覺得法院很有Guts,敢於用科學標準檢驗神明,那麼,把場景換到同一座城市的另一間法院,荒謬的對比就會自動浮現。
有人生了病,去廟裡祈福。他點了光明燈,捐了將近五萬元的香油錢,滿心期盼神明能顯靈,讓自己藥到病除。結果,病沒好。這個人一氣之下,跑去告廟方詐欺。
他的邏輯其實跟去百貨公司買東西一樣:我付了錢,你沒有提供承諾的效果(病好了),所以你詐欺我的錢。
這時候,法院的態度突然變了。
面對「神明不靈驗」算不算詐欺的問題,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判決裡,法官寫下了一段極為經典、甚至帶點哲學意味的理由:
「宗教信仰本即有超越理性、科學之特質,無法以一般科學知識來判斷。」
這句話像是一道護身符,直接擋下了所有試圖用世俗標準檢驗神明的訴訟。法院判廟方無罪。
法官拒絕當那個測量神力的裁判。法院說:信仰這種東西,超越了科學,我們管不了,也不能管。
於是,荒謬的風景出現了。
同一套法律,同一片土壤,面對「通靈」與「祈福」,給出了兩套完全相反的邏輯。
面對自稱通靈的阿明,法院說:科學證明不了神明,所以你收錢就是詐欺。 面對收香油錢的廟方,法院說:宗教超越科學,所以神明靈不靈我不能判,你們無罪。
前一秒,法庭才剛用科學的尺打了神明的臉,說這一切都是假的;下一秒,法庭又退了一步,說信仰太神聖、太科學了,我們不敢量。
這是一場永遠無法對焦的審判。受害者帶著因為運勢低潮或病痛折磨而產生的恐懼走進宮廟,在繚繞的香火中尋求慰藉,那是他們在冷酷現實裡僅存的心理治療平替版本。在宮廟裡,香火是神聖的媒介,煙霧繚繞,模糊了人與神的界線。
但當這份慰藉牽涉到金錢,鬧上法庭,法庭裡沒有香火,只有冷冰冰的卷證影印紙和黑色的法袍。
法律想把超自然拆解成法律要件,但每一次嘗試,都會在「信仰超越科學」的邊界上撞得鼻青臉腫。檢察官和法官被逼著去定義什麼是「真的有感應」、什麼是「假的裝神弄鬼」。
在台灣這片信仰密度極高的土壤上,通靈、改運不是奇觀,而是日常生活。荒謬點從來不在於有人相信神明,而在於我們的法庭制度,被迫用一套世俗與科學的檢驗標準,去處理一個根本不屬於這個維度的問題。這場文化錯位,本身就是最荒謬的法律風景。
法院不是不願意管,是根本沒有能力管。
法院與宮廟,在台灣社會裡,其實承擔著某種相似的社會功能。它們都是人們在遇到紛爭、遇到無法解決的困境時,會尋求的場所。人們在那裡渴望得到一個答案,一個裁決。
差別在於,宮廟用香火與神明溝通,法庭用證據與法條辯論。
在宮廟的供桌前,當信徒不知道該怎麼辦時,他們會拿起兩個紅色的半月形木塊,往地上一擲。
「叩。」
清脆的擲筊聲落地,一正一反,那是神明給的答案。那是台灣人社會土壤裡,最原始的定紛止爭工具。擲筊不需要邏輯推演,不需要證據鏈,只需要心誠則靈。在這個空間裡,每一個問題都有標準答案,每一次的疑惑都能得到明確的指示。人們帶著困惑進來,帶著神明的旨意離開,香火裊繚中,所有的疑慮似乎都得到了撫平。
而在法庭裡,當當事人不知道該怎麼辦時,法官會拿起法槌,往桌上一敲。
「咚。」
沉重的法槌聲落下,塵埃落定,那是國家給的答案。法槌的背後,是嚴密的邏輯、繁複的程序,以及一疊又一疊黑白印刷的卷證。法官必須在「主觀犯意」與「客觀事實」之間,在「科學證據」與「超自然」之間,硬生生切出一條線。
當「神明到底靈不靈」的問題,從宮廟的供桌前,被搬到了法庭的旁聽席。當事人滿心期待法官能給一個比神明更權威的答案。
但法官坐在那裡,看著手上的法槌,其實陷入了兩難。用科學去檢驗信仰,會讓法庭顯得傲慢又荒謬;但對信仰完全退讓,又會讓那些藉神明之名行斂財之實的人有了免死金牌。
於是,法官只能在「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沒有能力」這種技術性的細節裡打轉。法庭無法回答神明存不存在,只能回答你昨天晚上在儀式裡收了多少錢。
在台灣,荒謬從來不是憑空長出來的。它就長在宮廟與法院交界的那條線上。同一套法律,面對同一縷香火,前一秒鐘才剛用力敲下法槌,說你這是假的;後一秒鐘,又默默把法槌放下,說信仰的事,我們不碰。
法槌與筊杯,在台灣的日常裡遙相呼應。一個在追尋世俗的正義,一個在渴望超自然的救贖。在這片宮廟密度超越便利商店的土壤上,兩種聲響不斷交錯。但在法庭裡,香火終究散去,只留下滿地無法對焦的證據,和一疊疊試圖定義神明的卷宗。